“指標”和“標準”混淆
績效指標并不是考核的全部內容,在員工考核中,很大一部分工作是需要對“標準”進行考核的。
我們日常的工作通??梢苑譃閮深?,一是項目性工作,即有時間限制、講究明確的結果、完整獨立的工作;二是程序性工作,即按照流程講究效率、正確性的工作。對于項目型工作我們可以用指標考核,而流程性工作可以用標準考核。
項目性的工作有間斷性、工作結果經常變化、結果具有不確定性,如業務類和研發類崗位的工作等。對于這些工作而言,本月的工作重點、工作產出可能與下月并不完全一樣。這時需要設計階段性的目標進行考核,而下一階段考核指標可能就會改變。
程序性、輔助性的工作,周而復始,主要是按照工作規范或工作流程來開展,這樣的工作每天、每月甚至每年都一樣。如:司機、保潔員、會計、操作工等部分工種,這樣的工作就不能硬性規定汽車每天行駛里程,每天打掃幾遍地,每天打印多少頁文件等。這時可以確定其工作標準和規范,讓他們遵照執行就可以了,這樣的標準或規范就不需要每月都變,甚至可以很長一段時間都不變。
有些崗位是“標準”+“指標”一起考核的,如:財務部經理的工作,票據審核出錯率、帳務登記及時率等,是屬于每天都必須完成的工作范疇,可以用相應的標準考核,而提交財務報告、籌款額等就是階段性的工作,可以用指標來考核。
(來源:中國國家人才網)